为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月28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授予34个城市(区)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1159个村镇第四届全国文明村镇称号、2242个单位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我院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开始于2005年,随后每三年评选一次。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我院围绕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活动,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医院的发展建设上来,统一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上来。这一荣誉的获得是全院职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对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肯定,更是我院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我院将继续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以本次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为新契机,立足新起点,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更好地服务患者,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