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你的位置: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正文

卫生部发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

卫生部发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转载于健康报网站 2007.03.13 1版 今日要闻 编辑:吴晨光

作者:金永红 钱峰

本报讯(记者钱峰金永红)卫生部3月12日公布了《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

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

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师要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

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国家实

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

录,并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办法》提出,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

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

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

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